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以产业扶贫为抓手,建设了一批产业扶贫就业(帮扶)基地(以下简称扶贫基地)。为了加强对扶贫基地的管理,进一步巩固全县脱贫攻坚战成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扶贫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一)扶贫基地资产界定
扶贫基地奖补资金是县委、县政府为了产业扶贫基地建设专门设立的扶贫专项资金。凡列入政府统一编号、统一命名、统一标识(标牌)的产业基地(企业)都要划分出与奖补资金对应的资产确定为集体资产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确认。以确认的集体资产形成的收益作为提取集体经济收入的基准金额。
(二)提取奖补资金收益标准
扶贫基地奖补资金是扶持带贫企业发展而奖励给企业使用并作为集体资产提取收益的政策措施。对于获得奖补资金形成集体资产的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奖补资金形成资产的管理,按照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收益率提取收益。提取收益年限按划定固定资产对应折旧年限确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扶贫基地不能继续经营或扶贫基地主动自愿退回奖补资金的不再提取收益。
(三)带贫效果监管
扶贫基地要坚持安置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人数占总用工人数10%以上,且与贫困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连续给工人发放工资一年以上,工资标准不低于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带贫人口发放工资全部利用银行业务系统直接打入工资存折或一卡通账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要和扶贫基地签订协议,明确集体资产与基地企业资产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资产产权关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要切实履行好产业扶贫基地的监管责任,建立巡察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企业带贫效果,重点检查企业总用工数量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状况,关注企业经营效果。次年1月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委托第三方对产业扶贫基地上年度企业经营状况和带贫效果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资产形成收益分配
奖补资金对应形成的固定资产在贫困村的归所在贫困村集体所有,产生的收益作为贫困村集体收入,全部用于本村的贫困人口带贫资助等扶贫工作;在非贫困村的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所有,该固定资产所形成的收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统一调配到没有村集体收入的非贫困村,全部用于带贫资助等扶贫工作。资产收益资金要专款专用,使用该项资金要由村委提出使用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同意使用,实际使用情况要及时进行公布。
(五)统筹管理扶贫基地
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建成但手续尚不完善的扶贫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协调办理消防、规划、施工、安全、环保、用地等手续。发改委委托第三方对产业扶贫基地进行验收,合格的扶贫基地由发改、财政、扶贫部门共同发放奖补资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对产业基地建设管理负主体责任。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环保、住建、工商、质监、安监、消防、人社、扶贫办等部门要主动上门服务,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基地企业完善各项手续,确保扶贫基地企业规范合法运行。发改委负责基地建设项目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具体负责项目立项;安监局负责基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消防大队负责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国土局负责项目用地选址;环保局负责项目环评;规划局负责项目建设规划;住建局负责项目设计监理;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拨付;人社局负责项目招工用工指导;扶贫办负责项目建设的协调和服务;其它相关部门按照自身职责抓好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要进一步优化扶贫基地发展环境,杜绝无故干扰基地建设运营现象,积极关注企业经营状况,建立制度防范集体资产流失。在基地企业正常经营期间,要按合同约定提取收益,违反约定私自减免收益提取金额的,依据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从重处罚。在监管期内,发现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有丧失债务能力的情形时,依法依规收回奖补资金,上缴国库。当因企业经营不善达到企业破产标准时,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扶贫基地奖补资金优先受偿。
二、扶贫车间(卫星工厂)建设与管理
(一)扶贫车间(卫星工厂)是特指与县政府签订协议的扶贫车间。一类是没有建设中心工厂的扶贫车间;另一类指建设有中心工厂的卫星工厂。
(二)扶贫车间(卫星工厂)的建设
扶贫车间(卫星工厂)是政府创新产业扶贫、产业发展模式。扶贫车间(卫星工厂)布局规划由县发改委牵头,组织扶贫办、国土、规划、住建、民政、教育、环保、消防、安监、人社等部门及属地政府共同实施,建设标准实行“四统一”,即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筑规模模式、统一建筑材料、统一标识,由县住建局制定并监督实施;前期审批手续由县发改委牵头组织召集国土、规划、环保、工商、质监、安监、消防等部门实行联审联批,集中办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是扶贫车间(卫星工厂)的实施与管理的主体,在扶贫车间(卫星工厂)建设施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资金申请,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施工企业不得将扶贫车间(卫星工厂)施工工程违规转包,要优先保证农民工资的发放,农民工工资全部利用银行业务系统直接打入工资存折或一卡通账户。按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进行建设,县住建局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纳入日常管理,进行与租用企业协议的签订、收益的分配等工作。扶贫车间(卫星工厂)形成的资产收益资金要专款专用,要全部用于带贫资助等扶贫工作。使用该项资金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专题研究,采用社会公开化流程进行分配。
扶贫车间(卫星工厂)建设的土地、政府投资的厂房等产权属于国有,形成的收益资金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集体所有。
(三)加强扶贫车间(卫星工厂)带贫效果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扶贫车间运营的管理,对带贫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次年1月份聘请第三方对扶贫车间(卫星工厂)带贫情况进行审计。发现承租人带贫人口占总用工比例低于5%的,取消下年度租赁扶贫车间(卫星工厂)的资格;承租人带贫人口占总用工比例在5%以上而不足10%,客观原因确实达不到10%以上的,可以采取每年向扶贫资金池捐赠资金的办法履行带贫义务,捐赠资金数额为:以5万元为基数,以就业总人数10%的比例计算(取两位小数,四舍五入计算),实际带贫人数每少1人,承租人在5万元基数上多捐赠带贫资金1万元,以保持扶贫车间(卫星工厂)的带贫效果,无法实现以上条件的,取消承租人租赁资格。
三、其它
对于与县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享受招商引资等优惠政策的产业扶贫基地不再享受产业扶贫基地奖补政策。
扶贫产业基地、扶贫车间(卫星工厂)设置全县统一标识,未纳入扶贫产业基地、扶贫车间(卫星工厂)管理的企业不得使用扶贫基地、扶贫车间(卫星工厂)统一标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发现私自滥用扶贫基地标识的,要立即组织拆除。
扶贫基地企业未按约定保持带贫效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纠正的按《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河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依法依规对基地企业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2018年4月12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bet36体育娱乐办公室 2018年4月12日印发